全球契约中国峰会
国际特赦组织秘书长艾琳·汗 (左二)于全球契约中国峰会©国际特赦组织
国际特赦组织秘书长艾琳·汗于全球契约中国峰会发表的演辞 - 2005年12月1日
‘促进和谐的工作场所和社区关系管理’
我谨代表国际特赦组织向各位致意。国际特赦组织是一个致力保障人权的世界性组织,于全球各地拥有接近2,000,000名会员。我们相信,所有人权,不论是公民和政治权利或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都是普遍而不可分割的。我们监察政府、企业、武装组织等,促请它们为其侵犯人权的行为负责;我们为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被歧视的人大声疾呼;我们为未受公正审讯、或因和平地行使言论自由而入狱的人抗争;我们致力终止酷刑、死刑、非法杀害及“无故失踪”;我们竭力提倡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包括身心健康权、适足食物权和适足住房权;我们不接受政府资助,收入主要来自会员及个人支持者的捐献。
不少国际特赦组织的会员现正任职、或过去曾投身商界,他们与其它国际特赦组织的会员定期与公司会面,商讨人权范畴事宜,游说公司作出改变。我们参与社会运动,藉公众舆论影响公司的企业行为,使其倾向拥护人权;我们亦与公司对话,游说它们采纳人权政策。我本身是世界经济论坛的常客,过去曾是「全球契约」顾问委员会的成员。
我们积极参与上述各项,因为我们相信商界同样有责任维护人权。
为何公司须要关注人权?
公司在人权范畴的责任
公司如何尊重及提倡人权:自愿性操守准则及联合国责任准则
关于中国的跨国企业
总结
为何公司须要关注人权? - 回上 -
各国政府理当要尊重、保护和倡导人权,然而,在国际法之下,公司同样有责任去尊重人权,绝不鼓励或默许政府或其它人去进行侵犯人权的行为,国际劳工组织及联合国人权系统确认了一系列公司须尊重的人权事项。
事实上,1948年被联合国采纳的《世界人权宣言》认明,社会各阶层均须维护人权,公司作为社会重要的一员亦不例外。
公司在人权范畴的责任并不僅僅止于法律方面,同时亦包含道德操守方面。全球化经济的产生及规模大大增加了公司的权力及影响力,亦同时削弱了政府在本土及国际间整顿企业行为的意愿和能力,特别在政府解除管制、或政府成立公私合营企业,又或是大型企业在贫穷国家的影响力远远超越政府的时候。
我并非建议公司需兼顾政府维护人权的责任,政府仍然有责任保护人权,但跨国企业如今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强而有力的角色,尤其在工作场所及其企业运作的小区内,对人们的生活更是拥有巨大的影响力,既然企业拥有此等影响力,理当遵守道德操守责任。
事实上,公司亦有务实的理由去保护人权。若跨国企业牵涉侵犯人权事件,定必丧失顾客、股东,投资者,以及社会对其之信心,导致企业形象受损、顾客杯葛和法律诉讼。
- 风险管理:对企业而言,在工作场所及小区维持和谐而持久的关系极其重要,建立此等关系在于公司能尊重员工、顾客及其所运作小区的权利,而人们亦信赖公司。企业若设立于人权经常被严重侵犯的环境中,对其发展极为不利。企业于冲突地区内经营,又或者所在国家处于弱势政权,基于这些地方人权侵犯事件频仍,贪污普遍充斥,其员工的人身安全、公司资产及公司项目发展的持久性必受威胁。
- 顾客杯葛:此危机并非只是纸上谈兵,相信各位知道,过去非政府组织曾经发起运动,成功抵制未有尊重人权及达到环保标准或道德行为标准的公司。事实证明,塞拉利昂的钻石工业在发生残暴的侵犯人权事件后,顾客杯葛购买钻石,结果成功迫使当地钻石工业同意执行一套国际性认证系统,以遏止采矿所触发的冲突。另外,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工厂环境恶劣,工资极为低廉,有关报导出现后,迫使富裕国家对为其供应极便宜成衣产品之供货商的企业行为加以关注。
- 法律责任:法律诉讼的风险增加,直接影响公司如何看待人权事宜,在美国,法院利用外侨侵权行为索偿法(Alien Tort Claims Act),向在一连串国家默许进行人权侵犯行为的公司兴讼。
- 员工招募及挽留:作为雇主,你固然希望自世界各地招揽并挽留优秀的员工,跨国企业的总裁告诉我们,他们所招募的最佳、最特出的员工在关注薪酬、职业晋升途径的同时,亦渴望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政策。
- 关注社会问题的活跃人士同时集消费者与投资者于一身。时至今日,更多人关心如何运用及投资他们的金钱,投资者、股东、消费者与普罗大众之间的分界线已然消失。例如,退休金持有人对公司而言是庞大的投资者及股东,许多国家的人民希望了解他们的退休金如何被投资,他们会要求投资顾问将其退休金的投资从部分公司撤出,或投资到部分具有道德操守公司的基金中。
稳定和开放的社会有利于企业投资运作,而人权是稳定和开放的社会之根本。人权侵犯事件带来政治动荡、社会不稳,不利于企业投资。故此,作为企业领袖,你有必要倡议建立一个更安全稳定的世界,在你的企业内尊重人权,并利用你的影响力在你工作的国家和小区中提倡保护人权。
公司在人权范畴的责任 - 回上 -
跨国企业在人权议题上拥有巨大的影响力:
- 在其企业运作上,影响如健康与安全、公平的聘用条件、招募及对待员工时不含歧视成分,以及尊重员工组织工会的权利;
- 在其企业运作的小区内,影响如居民的健康与安全、人身安全,以及强制性人口迁移的问题。
公司可透过其供应链、附属公司、分判商或默许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人权。
视乎公司的主要业务发展,相关范畴的人权问题可能会受影响。例如,开采业尤其须注意安全方面的安排,因为此等公司大多处于暴力沖突频繁的地区;服装工业须注意避免聘用童工或廉价劳工;武器制造商则须确保其产品并非用作侵犯人权的工具。
工作场所是公司最具控制权的地方,企业有责任维护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员工的人权,甚至于其合作伙伴、供货商及分判商工作员工的人权。实际而言,维护人权包括尊重工人集会及结社的自由、赋与工人集体谈判权、提供适当可过活的工资、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工人,以及保护工人免受职业安全的威胁,以上各项皆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协议及国际人权条约的条款。在部分不允许工会运作的国家内,仍有其它架构存在,如工人有权选举委员会。公司不能以本土传统为借口而逃避有关责任。
纵使公司只是长长供应链中的一环,又或工人只受聘于分判商其下,公司仍不能逃避应尽的责任。我们都知道“尼克” (Nike) 公司以下这件事情∶“尼克”公司在印度尼西亚与泰国,以及世界其它地方的部分分判商,其企业行为低于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协议的国际劳工准则,一个由多个非政府组织发起的反“尼克”运动最终改变了公司选择分判商的政策,“尼克”却已付出沉重的代价 ─ 公司的信誉。“尼克”公司的例子正好证明,不遵从国际标准的公司将成为国际性运动的目标,最终被狠狠的一敲,承受当头棒喝。
在中国,采矿业的问题备受关注。去年11月,位于陕西省陈家山的地下煤矿发生强烈的爆炸,293名于煤矿中工作的工人,只有127人能及时逃生,其余166名深入地窖工作的工人被困矿井内,3日后被证实全部罹难,中国的报章报导,在矿难发生前一星期,矿井曾发生火警,但公司管理人员仍坚持让工人下矿井工作。在中国,以每采1公吨煤计算,其采矿工人的死亡率比美国超出100倍,其数字也是印度的10倍,在2004年1月至9月,中国官方录得采矿工人的死亡人数超过4,000人。
此外,反歧视亦是公司须注意的一环。在国际特赦组织一份即将发表的报告中,我们深入探讨与波斯尼亚及芒特尼格罗共和国本土企业进行贸易的跨国公司的企业责任。自二次大战后,波斯尼亚是欧洲其中一个战祸及冲突不断的地方,其起因源于种族歧异,国际社会投资巨额金钱于波斯尼亚建立和平,然而,波斯尼亚及芒特尼格罗共和国的公司继续在招募员工的政策上歧视少数族裔,削弱了难民及受战事影响被迁徙人口重建新生活的机会。我们认为波斯尼亚有关公司的国际性合作伙伴不能对此等歧视行为视而不见,他们有责任确保供应链内每家公司都遵守国际性准则。
公司的企业责任不单只着眼于它们如何对待员工,同时包括它们如何联系其企业运作的小区。
以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盟約所确认的饮水权为例,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清楚表明:「饮水权是引领人们有尊严地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时亦是实践其它人权的先决条件。」上星期,国际传媒广泛报导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hina National Petroleum Corp)一座位于吉林省厂房爆炸的事件,爆炸造成5人死亡,事件中所泄漏的原油流到哈尔滨,污染当地的水源,影响数以百万计平民,漏油事件亦极可能威胁俄罗斯城市哈巴罗夫斯克(Khabarovsk)。中国政府目前正展开调查,可能引发刑事检控。在此一例子中,国家绝对有责任保护人权和整顿企业行为,然而公司亦有责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充分与调查机关合作,以及进行一系列补救行动,包括向受影响人士提供赔偿及重建生活方案。
由于公司未有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而危害平民生命安全,甚至引致数以千计平民死亡的事件比目皆是,当中最叫人心痛的,莫过于超过21年前,发生于印度中部城市波帕尔(Bhopal)的毒气外泄事件,当时,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Union Carbide)的厂房泄漏毒气,逾20年后,收购了联合碳化物公司的道化学公司(Dow Chemicals)至今仍然未清理灾场,亦未对受影响及永久性伤害的灾民作出合理的赔偿。如今,公司仍尝试逃避印度政府向其提起的刑事诉讼。
另外,不少例子揭示公司所聘任的保安卫队串通政府部队袭击平民,或使用过分武力镇压暴乱,如在强制性迁徙平民以兴建管道或生产设施的时候。最近,在尼日利亚,我们发现在肯‧萨罗‧维瓦(Ken Saro-Wiwa)及8名多奈(Ogoni)关注社会问题的活跃人士被处死后十年,当地的境况没有多大的改变,石油公司未有遵守对当地小区作出的承诺,每当当地居民提出抗议的时候,保安部队则被派往控制场面,他们使用过分武力,引致多人死亡,使当地局势更为动荡,甚至出现公开的战斗及冲突,不利于商业经营。事实上,开采业中许多主要的公司皆牵涉上述的事件。
有时,公司并未直接地造成伤害,然而,它们仍间接地带来不良的影响,甚至须为此负上法律责任。公司蓄意地协助国家进行侵犯人权行为,或间接受益于国家所进行的人权侵犯行为,纵使政府本身可能免受检控,但公司仍有机会被法院控告,例如,在美国,石油公司优尼科(UNOCAL)被控于缅甸默许其政府承包商使用强迫劳动兴建输油管,最后,优尼科赔上一笔数目不详的款项与法院私下和解。
公司如何尊重及提倡人权:自愿性操守准则及联合国责任准则 - 回上 -
触目惊心的案例包括优尼科和可怕的波帕尔毒气外泄事件,以及顾客杯葛,迫使许多跨国企业采纳人权政策和自愿性操守准则,其中一项是引入国际钻石认证计划“庆伯利进程”(Kimberly Process),藉以剔除在冲突地区中所购得的质量粗糙的钻石。国际特赦组织是一众强调钻石贸易所带来深远影响的非政府组织之一,同时亦参与引入“庆伯利进程”,其它参与者包括所有钻石贸易公司、钻石业界及主要的非政府组织。另一项是引入“自愿性安全及人权守则”,此守则由美英政府发起,目的是确保开采业并不会因自身的保安需要而犠牲基本人权,如今,挪威及荷兰亦加入进程,16家开采业的国际性公司经已签署同意实施上述守则,国际特赦组织亦参与制定有关守则。
基于上述守则是由钻石业界订立,并由公司自愿性采纳,故守则较易为公司所接受遵守,然而,也由于守则是自愿性质,采纳与否全看公司意愿,因而不具约束力,政府无须强制实施,干犯侵犯人权行为的人士更对之置若罔闻。
联合国其中一项最重要的编纂是《跨国公司和其它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 ﹝下称联合国责任准则﹞,以现行国际法为基础,准则为企业行为在人权范畴提供全面、权威性及共同基准。在「共同契约」下,所有公司同意遵守责任准则,当中包括公司不能引发冲突事件;其保安卫队须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运作;公司不能歧视员工或任何人,并须维护员工的基本人权及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公司亦须定期有效地咨询其所在的小区,寻求他们的同意;公司不能提供贿款,亦不能默许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
代表我们组织发言的两位人士分别来自ABB集团和挪威国家石油公司(Statoil),该两间公司是10间试行联合国责任准则的其中两间,计划一方面帮助加深公司在人权范围的了解,另一方面协助它们制定公司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它们的运作符合各国际人权规定。
部分不愿实施联合国责任准则的公司表示,它们拥有自己的自愿性操守准则,又或是「共同契约」的成员,因而无须引入上述责任准则。国际特赦组织欢迎「共同契约」的成立,而我亦曾经是联合国秘书长所成立的顾问委员会成员之一,根据我的经验,「共同契约」是一个有效分享意见、知识、练习和经验的优良论坛,然而「共同契约」并未就如何评估企业行为订立标准,亦未就核证企业行为提供任何方法,因此,公司无意愿遵守「共同契约」与/或联合国责任准则。
关于中国的跨国企业 - 回上 -
随着企业运作步向全球化,随着品牌不再受地域界限的限制,随着通讯科技的发展而令各地故事瞬间传播全球,无论身处何地,忽视人权对公司而言是一件危险的事,国际投资社会不断增加对世界的监察,监察范围非常全面,不仅局限于公司总部,还包括其生产线、整体运作及其供货商。
随着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它们亦须遵守国际性规定。国际间对此关注的人士定当彻底监察它们的行为,并要求它们承担与人权范畴相关的责任。
过去数月,各地有不少目光集中在中国的石油公司事件上,年初,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几乎成功收购美国石油公司优尼科,石油需求急升,意味着中国的石油与石油化学产品公司,如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inoPec)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Petrochina)等,将在世界各地寻找收购有价值资产,或在本土寻求国际性伙伴的机会。
国际特赦组织与其它组织曾经挑战壳牌(Shell)、英国石油公司(BP)、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等石油公司,促请它们在人权相关范畴上实践最高标准,相信它们需改变的地方并不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CPNC)公司少。在苏丹南部,中国公司与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 Bhd)及印度国营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Oil and Natural Gas Commission)合组成为伙伴,苏丹政府为此曾经操纵突击平民,强迫他们离开家园,以让财团在此地运作。加拿大塔利斯曼能源公司(Talisman)本是财团合组伙伴之一,后来迫于国际社会压力而退出财团,当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塔利斯曼能源公司的伙伴,如今,该公司继续在苏丹运作。中国在苏丹的石油利益被广泛认为是阻碍联合国安理会坚决切实地回应苏丹军队于达尔富尔(Darfur)干犯暴行的一大障碍。
今年七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辖下柬埔寨人权况特派专员彼德.勒布来西(Peter Leuprecht)说柬埔寨应该撤回租让给中国海南五指山集团的蒙多基里省一万公顷土地:“因为政府及该公司漠视当地土著蓬琅(Phnong)族人的健康发展、文化及生计…及其所违反的多项法律及人权承诺。” 2004年8月租让的土地包括铺盖密集的山谷、森林及河流沿线地区,而五指山集团在蓬琅人牧牛的草原上广泛喷射杀虫剂,又在栽种造纸用松树的过程中大量砍伐原有树林火烧草原,严重亵渎土著视为精神遗产的世代先人坟地。
以上只是中国公司在世界各地扩张业务的过程中牵涉人权侵犯的其中两个有被仔细记录的例子。国际社会祈望中国及其它国家的新兴跨国企业,也坚守我们要求美国、欧洲及日本遵守的国际人权标准。你可以:
- 采納并印发保护人权的政策及指引,以展示董事会的诚意;
- 以行动作出保证:透过建立程序保证向集团各部门发布有关人权标准及指引,确保所有受雇的各阶层员工尊重及执行有关标准及指引;
- 容許就集团执行有关标准及指引的表现進行独立定期核证。
总结 - 回上 -
国际商业势力的平衡正在转移,一家印度企业是世界最大的钢根生产商,新加坡已成为世上唱片光盘事业及生活科技的领导国家,中国即将成为世界最大的市场,而他已是世上最大的工业生产国。中国的生产商几乎生产世上所有物品,由玩具到布料及电视及电子通讯器材。中国的公司更精明地收购品牌,例如:联想中国收购国际商业机器(IBM)个人电脑业务。
处于这种环境及权力转移当中,我们需要贯彻一致且能公平地、有效地应用于所有公司的法规。联合国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提供了贯彻性,且提供了一个各阶层均可行驶的平台。
全球化开启了新的大门,也带来了新的责任,领域边界正受到推移,公民社会、消费者及投资者均更加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新兴企业的领导,你会是推动者还是被动者?你会带领在前,还是被抛离在后才拼命追赶?抑或你要等到灾难发生,且企业诚信都被摧毁才作出反应?
谢谢!